創意私房陳老師偷拍30童判12年 上訴喊「永不再犯」求減刑被打臉

▲▼             。(圖/資料照,記者許權毅攝)

▲創意私房案「陳老師」一審被判刑12年,他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決。(圖/資料照,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中檢偵辦創意私房案,其中1名在台北從事補教業的陳姓男子,被其他會員稱作「陳老師」,陳男在擔任教職期間,將女童帶回家並以裝有針孔的寶特瓶偷拍女童洗澡,時間長達9年,被害人數逾30人,一審依對未滿14歲少女猥褻行為、散布猥褻行為等55罪判刑12年;陳不服上訴,並宣稱「保證永遠不再犯」,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仍維持12年判決。

檢警查出,40歲陳男2015年起在台北市擔任補習班老師,2019年還當過小學代課老師,為滿足私慾,他將針孔攝影機裝在寶特瓶或芳香劑內,放到補習班廁所偷拍學生以及同事如廁,更可惡的是,他還趁擔任代課老師期間,將學生於校外活動結束後帶到家中洗澡,並預先在浴室安裝攝影機偷拍,被害人數達30人。

檢方去年偵結,依對於未滿14歲之少女為猥褻之行為、利用權勢猥褻、散布猥褻影像、竊錄隱私部位、製造、散布竊錄隱私部位影片、竊錄性影像、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製造兒少猥褻行為影片、製造兒少性影像、散布兒少性影像等55罪,求處15年刑期,台中地院一審判刑12年。

陳上訴主張,自己因一時失慮犯法,深感懊悔,保證永遠不會再犯,已與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希望盡其所能與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他家中還有4歲女兒及母親需要扶養,堪有值得憐恕之處,請求依刑法第59條、57條減刑。另外,他也對是否構成性剝削爭執。

二審認為,被害人案發時均為兒童或少年,以違反本人意願偷攝,造成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嚴重不良影響,且犯罪期間橫跨數年、相關性影像檔案數量非少,顯非一時失慮才偶發性犯案,難認有可令人憐憫之情,不予減刑,就部分撤銷、其餘駁回,仍判陳男1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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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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