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藝人周孝安酒駕遭判刑2月。(圖/翻攝自Instagram/周孝安)
記者黃哲民、黃資真/台北報導
藝人周孝安今年10月24日凌晨,在KTV與友人喝酒後移車開往路邊停車格放,因靠邊停車時未打燈被警方攔查抓包酒駕,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後續北檢依違反公共罪嫌起訴,今(25日)台北地院判決結果出爐, 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本案發生在上月24日凌晨,周孝安到錢櫃台北忠孝店和友人聚會,喝了點威士忌後,因為擔心車子停在路邊黃線會吃罰單,在3點50分左右自己上車,準備尋找附近的停車格停放,結果3點58分,在忠孝東路4段的巷弄路口靠左停車時未打方向燈,巡邏員警經過覺得行跡可疑,因此加以攔查。
員警聞到周孝安身上酒氣濃厚,4點左右進行酒測,顯示酒精吐氣濃度達0.28mg/L,超過法定標準,依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台北地檢署,周孝安在警詢與偵查中都坦承不諱,檢察官訊後諭知請回。
事發後,周孝安經紀人回應承認是在叫不到代駕的情況下,周才決定自己把車移到停車格內,目前車子被扣但駕照不會被吊銷,一切配合調查,經紀人也強調,「有喝酒開車就是錯。」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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