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投資被騙3730萬 郵局開戶幫洗錢100萬...男判刑還要賠錢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陳姓女子誤信臉書投資廣告,遭詐騙集團設局,短短時間內被騙走高達3730萬元,其中100萬元是經由梁姓男子開設的郵局帳戶流入詐團之手,陳女憤而提告求償。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梁男提供帳戶、協助綁定虛擬貨幣交易所,已構成幫助詐欺與洗錢罪,除判刑5月並科罰金7萬元外,還要再賠償陳女10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屏東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投資詐騙案,陳姓女子因誤信臉書廣告進行投資,接連遭詐騙集團誘騙,共損失新台幣3730萬元。陳女不甘血汗錢付諸東流,向涉案的梁姓男子提起民事求償,法院最終裁定梁男須賠償100萬元並支付利息,同時因涉及幫助洗錢及詐欺,也遭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7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2024年4月30日透過Facebook看到投資廣告,因對內容感興趣,依廣告指示加入LINE聯繫暱稱「王蔓柔」的成員,並進一步接觸「源創國際」客服人員。陳女在對方步步誘導下,深信能獲利豐厚,便投入巨資進行所謂的「股票投資」,未料這其實是詐騙圈套。最終,她至少損失了新台幣3,730萬元。其中,陳女7月4日於銀行臨櫃轉帳100萬元到梁姓男子開設的帳戶,資金隨即被詐騙集團成員轉走一空。

檢警查出,梁男是於2024年6月上旬,在郵局開立帳戶,並辦理約定轉帳,隨後以該帳戶綁定MAX與幣安等加密貨幣交易所,再將帳戶號碼、密碼等資料交予暱稱「陳美如」的不明人士,導致帳戶淪為詐騙集團的提款工具。

法院審理認為,梁男的行為助長詐騙與資金洗白,已觸犯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科罰金7萬元,若未繳納則以勞役折抵。至於陳女的求償部分,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及185條規定,認定梁男與詐騙集團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損害結果負責,因此判決他須賠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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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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