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一名女子25年前被3名男子以幫忙慶生為由騙至一家KTV,未料3人在飲料中下藥,導致女子藥性發作,全身無力慘遭性侵得逞,還被拍下裸照以此威脅她不准報案,至今仍有1人未逮捕歸案。(示意圖/取自達志影像)
記者吳欣蓉/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女子25年前被王、陳、鄧姓3名男子以慶生為由騙至一家KTV,未料3人竟趁她去上廁所時,在飲料中下藥,導致女子藥性發作,全身無力慘遭3人性侵得逞,還被拍下裸照威脅她不准報案。事後女子仍報警求助,而警方雖立即抓捕王、陳到案,但至今仍未逮捕到鄧男,經台南地院計算,案發至今已過追訴權時效,因此法院諭知免訴。
王、陳、鄧姓3人在1999年12月9日以幫甲女慶生為由,邀請她至台南市麻豆區的某家KTV,期間竟趁甲女如廁之際,將不明藥物摻入飲料中。之後3人將甲女帶去一處民宅,等待其藥性發作無力抵抗,鄧姓、王姓男子分別違反甲女意願,先後對其性交得逞,再由鄧男拍攝甲女裸照,以此恐嚇甲女不得報警。
2000年2月間,甲女不甘受辱向警局報案,陳、王先後落網,鄧男涉藥劑強制性交及恐嚇罪嫌,並展開逃亡,遭到台南地院發布通緝,迄今仍未逮捕歸案。
台南地方法院說明,鄧男在1999年案發時犯刑法第222條,修正前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20年;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是5年。
台南地方法院指出,檢察官開始偵查日為2000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4日法院發布通緝日,共計4月13日,因偵查、審判進行中不生時效進行問題。因此扣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至繫屬法院為止相差1日期間,鄧所涉犯刑法第222條之追訴權時效,應已於114年4月21日屆滿。(計算式:1999年12月9日+25年+4月13日-1日=2025年4月21日)
此外,鄧男所涉犯刑法第305條之追訴權時效,則應已於2006年7月21日屆滿(計算式:1999年12月9日+6年3月+4月13日-1日=2006年7月21日),惟鄧男迄今仍未緝獲歸案,其所涉上述2罪嫌的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到而消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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