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警政署外觀。(圖/資料畫面)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26日媒體報導「高雄行人過馬路未禮讓救護車且嗆聲比不雅手勢,警無法可管」新聞,對此警政署高層震怒,傍晚鄭重發布新聞澄清,雖然該行人不當舉止不觸犯道交條例、但已經觸犯社維法警方可依法裁罰,若涉案侮辱救護人員情節嚴重,警方當依妨害公務等罪嫌送辦。
警政署強調,該民眾行為初判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1項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但該行人嗆聲比不雅手勢,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85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警政署強調: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140條、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強調該行人魯莽行為絕非無法可管。
警政署解釋:依據交通部2011年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因此,警政署呼籲民眾,民眾行經行人穿越道,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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