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拖斷台澎3號海纜!貨輪船長被羈押禁見:有逃亡串證之虞

▲台南地院以大陸王姓船長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台南地院認陸籍王姓船長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中國大陸權宜輪「宏泰」貨輪涉拖斷台澎3號海纜,船上8名大陸籍船員也被帶回調查,台南地檢署複訊後,對王姓陸籍船長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羈押庭認為王男否認犯行,惟犯嫌重大且非本國籍有逃亡、串證之虞,27日中午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將王姓船長聲押,其餘船員雖涉案但尚無羈押必要,均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台南地院上午召開羈押庭審理,法官認為,王姓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共犯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以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海纜登陸站、機房連接之纜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台南地院以大陸王姓船長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多哥籍宏泰貨輪因破壞台灣連外海纜遭海巡署人員查扣帶回,王姓船長遭到羈押禁見。(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法官指出,王姓被告為中國籍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若令其具保在外,其恐潛逃,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逃亡之虞。本案尚需釐清王姓被告及其他共犯於本案之分工及參與犯罪程度之深淺;而王姓被告為船長,具有指揮船員之權,同案其他船員所述仍與王姓被告有所出入,若令被告交保在外,可能與其他共犯進行聯繫。故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法官認定,王姓被告毀壞海纜線導致島間通信中斷,影響政府及社會運作功能,可能因通信之中斷而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之危害。因此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案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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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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