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前年11月間清晨在中壢區見2名女子夜歸,竟趁機熊抱、襲胸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前年11月間清晨在中壢區自強六街見2名女子夜歸,竟自後尾隨並趁機熊抱2人肩膀,還徒手對2女襲胸得逞,嚇得2女驚聲尖叫,事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依2次性騷擾罪各處拘役55日,應執行拘役105日,可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8歲張姓男子於2023年11月3日清晨5時許,在壢區自強六路某巷口處,見2名夜歸女子,明知與2女素不相識,竟尾隨2女背後,趁2女不及抗拒之際,自後方環抱2女肩膀,並徒手觸碰2女胸部性騷擾得逞,2女當場被張男突如其來襲胸行為嚇得驚聲尖叫,隨後打電話向中壢警分局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不諱,與2女於警訊時證述情節相符,法官根據檢警提供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法院查出,被告與2女素不相識,竟以雙手環抱2女肩膀,並分別觸摸2女胸部性騷擾得逞,應分論併罰,法官審酌被告碰觸告訴2女身體之敏感部位,且在公共場所即道路上恣意為之,對告訴人極不尊重且造成2女極大驚恐,衡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雖為其安排調解,然2告訴人均未到庭,未能達成調解,法官衡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肩膀及胸部之性騷擾行為共2罪,各處拘役55日,應執行拘役105日,可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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