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丁姓男子於2022年間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期間,曾5次於住處發生親密關係,後因少女懷孕被家人發現報警提告。(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丁姓男子於2022年間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同年11月起,2人多次在住處發生親密關係,少女後來懷孕生子,家人不滿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丁男坦承曾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刑事局提供親子鑑定確認鑑定,確認丁男為少女孩子的父親,且被告事後已與少女父母達成調解、賠償獲原諒,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1歲的丁姓男子與少女於2022年認識並進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丁男明知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於2022年11月起至翌年某日在丁男桃園市住處或友人住處,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共5次之多,2023年間,少女肚子隆起被家人發現懷孕,最後還生下孩子才氣急敗壞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丁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丁男始終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參酌刑事局提供少女產下幼子DNA鑑定書,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99%,佐證被告與被害人確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並根據少女於案發時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未成年少女之事實。
法官審酌被告丁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之性自主能力,未能克制情慾仍與之為性交行為,對少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惟念被告與少女為男女朋友關係,事後始終坦認犯行,並與少女之父母達成調解並賠償,足見其已知悔悟等情,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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