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偷拍「小女友9分鐘性愛」狂炫耀 只聽到啪啪聲二審獲輕判

▲▼援交、國中、高中、女學生、賣淫、制服、嫖客。(圖/翻攝pakutaso網站)

▲蔡男偷拍和小女友的性愛過程並分享給朋友炫耀,二審因性愛片只錄到聲音而改判。(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pakutaso網站)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一名蔡姓男大生約17歲女友上旅館,不僅偷錄全程9分鐘性愛過程,還4度將性愛片播放給6名友人炫耀,被女友得知後告上法院。新北地院審理,依蔡犯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4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合併處8年徒刑。蔡男再上訴,法官認為影片只有喘息呻吟和肢體啪啪聲,沒拍到性交畫面,撤銷蔡男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的罪責,改判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於2020年9月17日晚間,帶小女友琳琳(化名)上旅館激戰,卻故意把手機斜放在櫃子上,將鏡頭朝著床鋪,偷偷錄下兩人長達9分鐘的性愛過程,而後還在大學內、小吃店、超商等地共播放給6名友人炫耀,並大肆討論偷拍技巧「你手機太大不行,手機真的要小一台、小一點,而且要黑的」、「我是斜著放著,不是正著」,讓友人看不過去,跑去向琳琳告狀,琳琳隨即報警處理。

全案審理時,蔡男辯稱沒拍到性交畫面,鏡頭只拍到天花板。但法官認為,影片錄下兩人發生性行為的喘息、呻吟、肢體碰撞聲,已經是「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猥褻性交之電子訊號」。

法官指出,蔡男故意偷拍琳琳且播送給他人觀看的行為,既帶有惡意且不尊重女性,審酌蔡男是大學生,打工月收2萬元,雖想以6萬元和琳琳調解,但琳琳不願意等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4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合併處8年徒刑。

蔡男不服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勘驗影片,認為性愛片中只有錄到喘息呻吟和肢體啪啪聲,並沒有肉體性交畫面,撤銷蔡男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又審酌蔡男積極想和解,依犯4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播送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處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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