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已故副議長詐領助理費案 妻女繳回犯罪所得獲緩刑

▲前台南市議會剚議長林炳利妻女涉犯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被台南地院分別判處2年、1年,均宣告緩刑。(圖/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前台南市議會副議長林炳利妻女涉犯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被台南地院分別判處2年、1年,均宣告緩刑。(圖/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偵辦前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林炳利因病故不起訴處分,妻子洪慧敏、女兒林庭羽等人被檢方起訴,因繳回犯罪所得70多萬元,台南地院5日宣判,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洪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林女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判決資料指出,林炳利(已歿,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洪慧敏(林炳利配偶,擔任林炳利服務處之會計總管,負責統籌管理服務處財務、會計及庶務等工作)、林庭羽(林炳利女兒)共同利用林炳利擔任台南市議員之機會(連續擔任第1、2、3屆議員),透過以無報有或以少報多方式,將林庭羽等11人(均未實質從事公費助理職務)以及林炳霖等8人(均有實質從事公費助理職務但實際薪資低於申報薪資)之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資料,檢送台南市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含春節慰勞金),致使市議會以林炳利申報之助理姓名及薪資為基準,按月將助理補助費或按年將春節慰勞金分別匯至前開銀行帳戶,而洪慧敏即親自或指示林庭羽、洪鈺宸(另經法院判決)持該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將該等銀行帳戶內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領出或匯出,除發放實際薪資(含春節慰勞金)予林炳霖等8人外,其餘金額則由洪慧敏統籌運用。

洪慧敏、林庭羽、林炳利共同以上開方式取得差額達2千57萬4126元,其中用於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亦即由洪慧敏權衡使用於支付私聘助理人事費或服務處開銷等支出之金額為1千987萬3350元,其餘70萬776元則用於清償林庭羽、洪慧敏之私人債務,而共同詐得該70萬776元。

林炳利、洪慧敏均明知陳雅芳(另經法院判決)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為林炳利私聘之服務處主任即助理,陳雅芳之女王宜婷則未擔任林炳利之公費助理,竟為避免陳雅芳因積欠健保費遭強制扣薪,由陳雅芳向不知情之王宜婷借用身分證、銀行帳戶等資料交予洪慧敏或其指示之人製作聘書及台南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檢送市議會申請王宜婷之公費助理補助,致使台南市議會據以撥付公費助理補助費(含春節慰勞金)。

無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洪慧敏、林庭羽,雖因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林炳利共犯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以正犯論,然因其等並非居於主導地位,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洪慧敏、林庭羽於偵查中自白,已坦承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為,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故就其等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部分,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洪慧敏、林庭羽因一時失慮犯罪,事後均已坦承犯行,並繳回詐取之財物,深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洪慧敏、林庭羽所宣告之有期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分別宣告緩刑5年、3年。又考量被告洪慧敏、林庭羽之犯案情節,為使其等深切記取教訓,並強化其等法治觀念,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諭知被告洪慧敏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4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講習16小時,被告林庭羽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講習8小時,被告洪慧敏、林庭羽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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