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表格看懂!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 一審判刑即停職

▲▼高虹安案未來發展推估表。(圖/記者許立昕整理製表)

▲高虹安案未來發展推估表。(圖/記者許立昕整理製表,點圖可放大)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元,台北地檢署今(14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而若經有罪判決確定將解職,視剩下任期是否滿2年,由行政院派員代理或補選。

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疑似利用男友李忠庭當人頭,詐領助理費,並要求助理將所得上繳,作為「公積金」挪作他用,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

根據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將停止其職務,並由副縣市長代理;但若第二審改判無罪,在任期屆滿前,得准先行復職;而若經有罪判刑確定,將解除其職務,之後可能有兩種情況:剩下任期超過2年需要在去職後3個月內完成補選,若剩下任期不足2年,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直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此外,針對檢察官起訴建請法官褫奪公權部分,依法需要等到三審定讞、有罪判刑確定後,才會被剝奪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資格的權利。另根據立法院今年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遭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判決尚未確定者,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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