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德能源弊案!雲林縣議長沈宗隆認收賄2600萬 貪污罪起訴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涉嫌收賄,羈押78天後以300萬元金額交保。(圖/記者蔡佩旻攝,下同)

▲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涉嫌收賄,遭起訴。(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蔡佩旻、陳韻如/雲林報導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等人涉嫌收受達德集團賄賂,經檢方偵查終結,認議長沈宗隆、包商鍾慶郎、縣議員王又民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起訴;達德集團前董事長王雲怡、雲林辦公室前執行長潘正綱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並於26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表示,自2019年6、7月間起,達德集團雲林縣內設立風力發電廠,期間因民眾、地方人士及雲林縣議會部分議員反對,時常發生陳抗事件,連帶影響雲林縣政府對開發案支持的態度,導致集團所屬專案公司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公文、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取得時程不如預期順利,風場開發進度大幅落後。

為了解決此事,達德時任董事長王雲怡遂透過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潘正綱尋求雲林縣議長沈宗隆、議員王又民支持,希望能夠藉由他們監督、質詢雲林縣政府及提案議決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案職務上的權力,並運用議員的職權向雲林縣政府官員施壓,要求雲林縣政府相關單位縮短達德集團申請公文及相關執照之時間。

達德集團在雲林縣最大開發案為所屬專案公司允能公司離岸風力發電廠,預計施作80座風力發電機,王雲怡要求承攬允能風場防淘刷工程下包外商公司,將工程項下的拋石工程交由沈宗隆指定的鍾慶郎所經營之公司承攬,並指示潘正綱與沈宗隆、鍾慶郎居間協調,在要求、促使外商公司與鍾慶郎的公司簽約,亦藉由刻意提高拋石單價的方式,使沈宗隆、鍾慶郎無須與外商公司為商業談判、斡旋,即可從中獲得賄賂。

最終外商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與鍾慶郎的公司簽訂拋石工程合約,王雲怡、潘政綱遂得以此拋石工程款挾藏賄款,再透過鍾慶郎交付賄賂給沈宗隆,沈宗隆則同意以職務上行為多方協助達德集團,讓沈宗隆自承攬達德集團、外商公司的拋石工程中,獲得2000萬元的賄賂,鍾慶郎則獲得540萬4899元的賄賂。

對此,潘正綱、沈宗隆、鍾慶郎於偵訊時坦承上開犯行,且沈宗隆、鍾慶郎也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另外,議員王又民的部分,他則是於2019年間向潘正綱表示,希望達德集團能給予金錢贊助,王雲怡事後同意每年支付150萬元現金給王又民。而王又民及其游姓助理於2019年8、9月至2022年11月間,陸續向6家廠商購買、取得買受人為達德集團之不實發票後,由王又民將不實發票交予潘正綱,再由潘正綱以「禮品贊助」、「活動補助」等名目向達德集團申請交際費,再由達德集團匯款交際費給潘正綱後,他再提領現金親自或由其配偶交付給王又民,期間共計交付275萬元賄款,而王又民則以職務上行為協助達德集團。

全案經雲林地檢署偵結,認議長沈宗隆、包商鍾慶郎、縣議員王又民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起訴;達德集團前董事長王雲怡、雲林辦公室前執行長潘正綱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嫌,並於26日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重申,綠能建設係國家既定的核心能源政策,因此呼籲相關行政部門、民意代表應依法作為,綠能廠商亦應循合法管道進行投資建設,遭遇陳抗及有心人士勒索等困境,應尋合法管道協調、檢舉,莫為開發案成敗、進度鋌而走險,若事涉不法,本署及司法調查機關必將嚴加查辦,作為維護法治社會及經濟發展秩序之堅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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