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內被尾隨...她驚覺反踹一腳卻跌倒 色保全趁機攙扶兼襲胸

▲桃園市陳姓保全人員2021年12月間,在某醫院迴廊見女同事跌倒,上前攙扶起身時藉機襲胸,女同事不甘受辱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桃園市陳姓保全人員2021年12月間,在某醫院迴廊見女同事跌倒,上前攙扶起身時藉機襲胸,女同事不甘受辱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某醫院擔任保全的陳姓男子於2021年12月間,尾隨女同事在醫院迴廊,女同事發現陳後轉身欲踹踢陳時不慎跌倒,陳男見狀上前攙扶,卻趁機伸手觸摸其胸部一把,女同事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一度否認,但受害女子提供醫院監視畫面截圖、醫院申訴審議決議書等佐證,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陳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桃檢調查,29歲的陳姓男子於2021年12月10日下4時許在桃園市某醫院迴廊處,陳在女同事身後,女子見陳男尾隨,轉身欲踹踢陳男時不慎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陳男見狀上前攙扶,趁女子跌倒不及抗拒之際,竟伸手觸摸其胸部1下,對女子性騷擾得逞,女子不甘受辱,氣得報警提告,並向院內提起性騷擾申訴;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將陳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在檢警審訊與複訊時否認涉案,但受害女同事指證歷歷,並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醫院申訴審議決議書等資料,警方則提供事發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佐證,陳男才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乘女子不及抗拒之際,對其為之性騷擾犯行,導致女子心生嫌惡、不適及不安全感,陳男欠缺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尊重,惟念犯後終能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考量迄今未與女子和解,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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