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污案輕判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恐重判定讞

▲▼林益世2018年9月28日上銬發監。(圖/記者邱中岳攝)

▲林益世貪污案重回高院進行更二審,預計將會遭到重判。(圖/記者邱中岳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法辦,但高院更一審輕判他4年10月。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他的案件作出裁定,認為民代若進行請託等行為,「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就成立貪污罪。全案經最高法院承審庭評議後,3日撤銷發回,預計高院更二審將予以重判;未來將再上訴最高法院,很有可能就此重判定讞。

多次當選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在2010年立法委員期間,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並收取6300萬元賄賂;陳啟祥在2012年再度前來請託林益世時,林益世獅子大開口,要求以8300萬元做為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並要求將該8300萬元以現金分成3000萬元、3000萬元及2300萬元3份。陳啟祥不願再當冤大頭,向當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提出告發。

全案經檢方提起公訴後,林益世一審判刑7年4個月,二審改判刑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僅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收取6300萬元的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對於林益世擔任立委收取賄賂,是否為貪污罪的「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做出選擇,認為中鋼的事務並非立委職權,因此不構成貪污罪,改認定為刑法的「公務員恐嚇得利罪」,且因案件訴訟繫屬超過8年,更一審輕判4年10月。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庭也對此開庭,並作出裁定。

大法庭作出的裁定限縮「實質影響力說」範圍,僅限於「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也就是林益世這類的民意代表,在議場外面,形式上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其辦公室說明等等方式,這些「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又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就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

最高法院承審的刑七庭隨後進行評議,並於3日作出判決,將林益世更一審判決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預計高院更二審採取大法庭的見解後,將對林益世予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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