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電子腳鐐!最貪調查官100萬元交保 桃檢不服今提抗告

▲桃園地院昨(25)日裁定前調查局航基站前機動組長徐宿良、幫助販毒犯張益祥等2人100萬元交保,並配戴電子腳鐐、限制住居與出海,桃園地檢署今天對地院具保裁定提出抗告。(資料照/翻攝自徐宿良臉書)

▲桃園地院昨(25)日裁定前調查局航基站前機動組長徐宿良、毒販張益祥2人100萬元交保,桃園地檢今天提出抗告。(資料照/翻攝自徐宿良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針對桃園地方法院昨天諭命前前調查局航基站機動組長徐宿良,以及毒販張益祥2人都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2人須配戴電子腳鐐定期線上報到;桃園地檢署昨天收到裁定後,認該裁定不足以對被告徐、張等2人形成相當拘束力,難以降低逃亡風險及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今日緊急向桃園地院提出抗告。

桃園地檢署指出,考量被告徐宿良、張益祥等2人涉嫌共同盜賣依法查扣毒品等案件,嚴重戕傷司法公信力,且徐、張等人犯罪所得分別高達1億6,808萬2,100元、1億4,414萬2,000元,犯罪所得合計逾3億元;桃園地院諭命被告徐、張2人各提出保證金100萬元,均限制住居、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與限制出境、出海,具保停止羈押等裁定,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桃檢表示,桃園地院對被告徐、張2人裁定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並須定期線上報到,但2人或有親屬在國外定居、或有幫派身分,在偵查時即居無定所,檢方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站同仁,投入大量人力與物力,才將被告張益祥提到案。

桃檢認為,法院未命被告徐、張2人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亦未具體指明適當科技設備,僅有寬鬆之定期線上報到,防逃措施強度顯有不足,尚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及未來執行之進行,故於今天依法提出抗告,以落實國家對重大貪瀆案件刑罰權之審判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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