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17分鐘內違規14次挨罰4萬2!他急搬法條護身獲撤10張罰單

▲▼國道一號高架路段,北上15.8公里處一輛自小客跟一輛休旅車發生擦撞,休旅車翻車,有三人受困車。(圖/翻攝高速公路1968)

▲國道一號高架路段車流狀況。(示意圖/翻攝高速公路1968)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竹1名何姓男子去年開車行駛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從嘉義北上到雲林虎尾之間約30公里路段,共14次變換車道違規沒打方向燈,被後方駕駛人以行車記錄器畫面向警方舉發,移送新竹區監理所裁罰14件共4萬2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4點,何男認錯但抗辯連續開罰違反法律規定、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何男主張有理、維持一審見解,判何男僅罰其中4件確定。

判決理由指出,本案開罰所依據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逕行舉發情況下,必須「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開罰,本案從第1次違規行為套用法條規定起算,只有第1次、第5次、第8次跟第12次的違規符合規定,何男受罰金額因而大減為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4點。

何男本案是在去年(2021年)3月2日中午12點多,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嘉義路段時,多次變換車道沒預先打亮方向燈,包括從內側切換到中線、從中線變換到內側或外側車道等,卻不知後方駕駛人用行車記錄器畫面蒐證,提供轄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舉發。

警方依照影像細算,何男從北向指標234.6公里嘉義交流道起,一直到北向指標234.6公里虎尾交流道之間,17分鐘內在約30.1公里路程裡,共違規變換車道14次,經逐件舉發並移送何男車籍所在的新竹區監理所,複查屬實後,每件裁罰3000元罰鍰與記違規點數1點,至於何男在本案路段平均車速約106公里,不構成超速違規。

何男一口氣收到14張罰單、金額共4萬2000元,還被記違規點數14點,趕緊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他承認連續違規,但搬出法條護身,要求撤銷其中10張罰單與記點。

監理所反駁指出,本案是「民眾檢舉舉發」、不是警方「逕行舉發」,應不受須間隔6公里或6分鐘的限制,且本案14件違規行為均屬「自然單一行為」,就該每件都罰,才符合連續處罰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及維護交通秩序的立法意指。

不過一審新竹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逕行舉發」跟「民眾檢舉舉發」都屬於不能當場攔停開單的狀況,所以「民眾檢舉舉發」的違規案件若要連續開罰,應如同「逕行舉發」受間隔6公里或6分鐘的限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也宣告對交通違規連續開罰,須注意舉發的間隔期間是否過密、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

一審據此判決何男僅須受罰其中4件,監理所還得給付何男預繳的300元訴訟費。監理所上訴仍主張本案14次違規行為都應受罰,並指大法官解釋與現今時空背景有差異,若讓何男免除10件罰單,可能違反平等原則。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何男引用的法條有理、一審見解沒有違誤,駁回監理所的上訴,全案確定,監理所還得再負擔750元二審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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