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售電費 重罰60億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大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最高行政法院(圖/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改判公平會裁罰有理。(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民營電廠,因為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調整購售電費率,2013年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63.2億元。9家公司提出行政訴訟,一審到更二審均判公司勝訴免罰。但公平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改判必須裁罰60.07億元,全案確定。

本案源於經濟部因民眾抗爭無法順利興建電廠,致國內電力不足,遂於1995年起,共分3階段4梯次開放民間經營電廠。目前國內通過審核並實際運轉之民營電廠自1999年起依次有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民營發電業者(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下稱IPP業者或IPP)。

而中油自2006年12月22日起陸續調漲發電用天然氣價格,導致國光公司、長生公司、嘉惠公司、新桃公司、森霸公司、星能公司等6家公司,聯名向台電要求修訂PPA之燃料成本(費率)調整機制。經過會議後,雙方同意將燃料成本(費率)調整機制修訂為按即時反映調整機制,且雙方未來應就影響購電費率之各項因素(如利率、折現率)繼續協商,以符合購售電價格之公平性及合理性。

不過2008年間,雙方又進行3次「IPP購電費率隨利率浮動調整機制協商」會議,但都無法達成建立購售電費調整機制之協議。台電也在2012年間請經濟部介入協商,但仍無結果。甚至9家電廠還組成「臺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達成彼此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之合意,「以拖待變」,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013年3月15日,依照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相關規定開出罰單,對9家電廠重罰60億7百餘萬元。9家電廠不服,訴願敗訴確定後,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到更二審間,均判決9家電廠勝訴,不需繳交罰鍰。公平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撤銷北高行的更二審判決,改判公平會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改判理由指出,9家IPP業者在2010、2011年間,於發電市場市占有率總和近19%;且9家IPP業者賣給台電的電力更占台電外購電力76%,足見9家IPP業者對國內發電市場之供給具不可或缺之地位。因此各IPP業者藉聯合行為採取一致性行動,避免競爭風險,使市場無法透過競爭機制之運作而自然達到最適狀態,因此9家IPP業者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自屬限制IPP業者間與競爭有關之事業活動,足生使市場供需功能受到影響之危險,就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公平會裁罰有理,改駁回電廠起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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