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峰含冤23年再審無罪定讞 監委:落實司法正義守護人權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前局長丁允恭有辱官箴案」記者會,監察委員王美玉說明。(圖/記者林敬旻攝)

▲監察委員王美玉。(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王美玉27日表示,吳明峰冤案在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建請法務部研提再審後,台灣高等法院以調查報告所指測謊瑕疵為由,准許開始再審,並且判決吳明峰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吳明峰終獲無罪定讞,落實司法正義、守護人權。

2名女子在民國88年遭少年持西瓜刀搶劫,警方循線鎖定前科犯吳明峰,被害人也指認吳明峰就是強盜者;案經檢方起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刑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全案確定。

王美玉透過新聞稿指出,吳明峰被訴在民國88年間,持西瓜刀嚇令被害人張女交出財物,涉嫌強盜案件,員警以吳明峰單一相片提供給被害人張女及目擊證人謝女指認,鎖定吳明峰為搶匪,經檢察官起訴,第一審地方法院雖判無罪,但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卻改判有罪,處5年有期徒刑定讞。

王美玉說,吳明峰透過平冤協會向監察院陳訴,經過監察院調查,有兩點重大發現。第一點,發現本案測謊圖譜中膚電反應(GSR)的紅色曲線,斷裂處似有以徒手繪製藍線接續,並非都由測謊儀器產出曲線的瑕疵。

不過,針對測謊瑕疵,法務部表示,可能是因為謊儀器指針的噴頭阻塞,或者是墨水乾枯而未呈現出曲線,因此研判鑑定人以手工筆墨填補,方便判讀,而無法構成再審要件。

第二點,員警提供吳明峰單一照片讓張女、謝女指認,有嚴重誤導之嫌,法務部則回應,張女、謝女在偵查、審理程序中已多次指認吳明峰為兇嫌,因此她們的指證供述,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

王美玉表示,監察院過去調查涉及測謊鑑定瑕疵的冤案眾多,也曾出版「測謊之亂人權之失」一書,本案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73號裁定,應是司法實務上首次採納監察院報告所發現測謊鑑定瑕疵,可以作為開啟再審的新事證。

王美玉說,本案110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判決,也認定本案測謊鑑定,存在明顯的重大瑕疵,無從為被告不利的證明。另外,判決理由中也清楚明白地指出張女的指認,有諸多前後矛盾,且受到員警單獨指認與一對一指認的既定刻板印象所影響,因此張女指認後的證述,確認被告就是本案搶匪的證詞,不具有可信性。

王美玉認為,張女的指認既然有明顯重大瑕疵,就不能單憑此種有瑕疵的證述,對被告做不利的認定,本案再審法院排除有瑕疵的測謊鑑定及指認程序,落實司法守護正義、守護人權的決心,應該給予肯定。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