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可訂更高食安標準? 行政院:福食涉外交政策「權歸中央專屬」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資料照/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黃巈禾/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14日針對福島食品解禁表示,希望比照韓國做法,禁止進口風險較高的產品;同時,主張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地方政府應可訂定更高的食安標準。對此,行政院表示,調整日本食品之進口管制,事涉國際貿易與外交等中央政策,憲法第107條明文規定權歸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專屬事項,並非地方自治事項。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14日指出,地方政府無權訂定自治條例排除適用,如有地方自治條例違反此一憲法規定之權限劃分原則,即生牴觸憲法與中央法規之情形,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予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且同條第4項並規定,在直轄市即由行政院予以處理,在直轄市外的其他地方政府將由衛福部處理,此權責皆係法規明文清楚規範。

羅秉成指出,食品具有全國流通性,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涉及依據科學證據原則所作之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具有全國一致性,即使依均權原則判斷,亦應屬於中央事項。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係針對電子遊戲場與學校、醫院等設施應保持距離所為之考量,電子遊戲場固定座落在各地方轄區,而核照權限又歸地方政府,故有「因地制宜」之地方立法空間,此與食品具全國流通性及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全國一致性的性質不同,二者不能相提並論,也無從比附援引釋字第738號解釋,應加以釐清,以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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