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鐵警命案家屬求償2248萬 凶嫌請求續審調解二審駁回

▲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嘉義鐵警命案,鄭姓男子請求法院續審民事調解案。(圖/記者林悅攝)

▲嘉義鐵警命案鄭姓男子請求法院續審民事調解案,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嘉義鐵警命案行兇鄭姓男子,2021年6月被最高法院判17年徒刑定讞,被害人李承翰父母提告分別向鄭男求償1186萬多元與1062萬多元,雙方於2021年7月下旬各自讓步達成調解,但鄭男事後翻案、請求續審調解,被台南高分院判決駁回。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台南鄭姓男子,2019年7月3日晚上在台鐵嘉義火車站為補票問題持刀揮刺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傷重致死,2021年6月最高法院判鄭男17年徒刑定讞。民事部分被求償2248萬元。

鄭男主張在調解時法官固有口頭說明,但他未在調解筆錄簽名同意,且賠償金額太大,他無力給付,可能累及妻女,不知如何向家人交代,要求撤銷調解、請求繼續審判。

李承翰的母親與胞姊表示,調解時法官有勸諭兩造讓步,李母與委任律師電話聯絡後經考慮、同意讓步而調解成立,雙方均有在調解筆錄簽名,這調解已成立無誤,但如法官准予繼續審判,求償金額要恢復到提告時的1186萬多元(李母求償部分)與1062萬多元(李父求償部分,因李父已死亡,由其妻與女兒繼承訴訟)。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雙方調解確有經過彼此合意簽名,調解成立,鄭男辯稱沒有簽名並不足採信,且依民法規定,債之求償是向契約當事人鄭男請求,李員家人並無轉向鄭男妻女求償的權利,除非將來有發生繼承事實,因此駁回鄭男繼續審判的請求。鄭男還可上訴;李員母親與其胞姊不得上訴。對於雙方達成調解金額部分,台南高分院指出,這攸關當事人權益,院方不便說明。

據了解,鄭男搭台鐵北上火車,在嘉義站時為補票問題,持刀揮刺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院認為鄭男在案發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出現被害妄想,將鄭男判決無罪,引發全國譁然;案子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以其犯行辨識違法能力未喪失,改判他17年徒刑,2021年6月最高法院也維持二審判快,判鄭男17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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