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萬車花40萬修理!她買不到1個月酒駕撞爛 指「號誌故障」提國賠

▲▼車禍。(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詹女買新車後,不到一個月於交岔路口發生酒駕車禍,針對路口號誌故障,向養護工程處提出國賠77萬。(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彰化一名詹姓女子2018年間花37萬買車,卻在不到一個月內,酒駕行經一處「號誌故障」的交岔路口時,與對向直行、貿然左轉的許姓女駕駛對撞,造成車輛受損;詹女認為,自己除須花費40萬修繕,得以10萬賤賣,而養護工程處因管理缺失,亦負過失責任,故針對車子修理費、精神撫慰金等提國賠77萬。一審彰化地院判詹女獲賠11萬5167元,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則認定車禍與號誌管理缺失無因果關係,改判養護工程處免賠,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詹女2018年10月8日下午4時30分許,開車沿著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未料,行經中山路一段前交岔路口時,因號誌故障,導致她與對向直行、貿然左轉的許姓女駕駛對撞,2人皆受傷,詹女受有未明示側性前胸壁挫傷、右側膝部4公分撕裂傷等傷害,而許女則是左肩及右大腿、右小腿、右腳踝皆擦傷。

詹女認為,養護工程處應負號誌故障的過失責任,故依法提出國賠;她主張,自己在2018年9月17日購入自小客車,童年10月8日發生車禍後,除花費40萬1900元修繕恢復原狀,並以10萬賤賣,受有27萬元的損害。另外她因車禍受傷導致腰椎間盤滑脫,精神痛苦,請求50萬元精神撫慰金,再加上先前她與許女調解時,理應獲得對方賠償11萬5000元,但實際僅收到保險公司給的4萬5000元,並沒有收到許女該給付的7萬元,因此要求養護工程處賠償77萬元。

養護工程處表示,事故路段均有照手冊辦理巡查作業,車禍發生前並未接獲民眾或警政機關通報號誌故障。此外,駕駛若能注意車前狀況,就不會發生整起車禍,而詹女事發當時酒精濃度超標,造成其注意力下降、集中力不足,又加上肇事全責是因許女貿然左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所致,故車禍與號誌故障應無因果關係;縱使有過失關聯,詹女提出的精神撫慰金也過高。

詹女酒駕部分,已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2萬,緩刑2年,而她與許女也達成和解。一審彰化地院認為,許女貿然左轉為肇事主因,詹女酒駕未減速慢行是肇事次因,但根據相關事證,事發時該路段交通號誌都是正常,詹女看到前方皆是綠燈,故繼續前進屬正常現象,而許女因先經過綠燈路段,再行經無燈號的交岔路口,自然會以為該路口跟先前號誌一致而左轉,造成整起車禍發生,進而認定,車禍與號誌故障有因果關係,最終判養護工程處賠償詹女11萬5167元。

養護工程處不服結果提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再次勘驗相關事證後,則有不同想法,認為依規定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時,本該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注意義務,若駕駛人因違反規定而發生車禍,縱使號誌管理有缺失,此損害與號誌管理缺失,仍無相當因果關係。

台中高分院強調,許女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詹女酒駕、經交岔路口未能減速慢行則是肇事次因,最終改判養護工程處免賠,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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