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人與人的結合觸不觸法

▲▼ 台灣疫情升溫,軍人穿上防護衣在萬華執行消毒作業。(圖/路透)

▲國內疫情升溫,曾於萬華阿公店消費或從業者恐因為隱私或害怕有不利的法律對待,影響其真實陳述或自願篩檢。(圖/視覺中國)

國內新冠肺炎疫情不斷升高,雙北也幾乎升至準四級警戒,期能迅速防止疫情擴散。值此同時,對於確診者的足跡疫調及於特定地區,如萬華、板橋等地,市政府的快篩站就變成掌握疫情的最重要工作。只是曾於萬華阿公店消費或從業者,或因為隱私,更可能因害怕有不利的法律對待,影響其真實陳述或自願篩檢,凡此因素絕對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依據《刑法》第235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即所謂「媒介色情罪」。換言之,《刑法》僅處罰有營利的媒介色情行為,若無營利,則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範疇。再者,「媒介色情罪」若是違反個人自由意志,依據《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即意圖營利且以違反本人意願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則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只要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即可基於刑事政策或公益之考量,而定一到三年緩起訴期間,並要求履行一定事項。也因此,若僅是單純提供場所為情色服務之營利者,檢察官即可為緩起訴,並要求其立即為採檢或治療等事項。

《刑法》雖有媒介色情罪,但其處罰對象僅限於營利者,而不包括其中的從業人員。只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從事性交易者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而原本此處罰對象僅限於有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所謂嫖客,致形成一種不平等。故2009年,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違憲,現行處罰對象包括性交易的雙方。

雖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秩序罰並不重,但畢竟是屬於不法行為,再加以性交易的範圍到底包括哪些,仍有相當模糊的空間,若又加上道德倫理拘束,能否讓疫調完整呈現真實面貌,恐會有很大問題。這也是現階段,主管機關須儘速設法減少這些障礙的當務之急。

更須思考的是,無論是大法官解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明確表示地方可通過自治條例來劃定情色專區,以使此等行業合法化、常規化。可惜至今並無任一地方政府通過此等專區,因此使情色行業繼續遊走於合法、違法之間,這都將對現在的防疫工作產生相當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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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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