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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公務員 私人企業員工將公司信封帶回家使用小心觸法

▲員工將屬於公司的公文封、器具、物品帶回家中自用,除非是公司同意或是老闆送給員工,否則將屬於業務上持有的東西占為己有,恐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嫌。(圖/示意圖/記者蔡佩旻攝)

▲員工將屬於公司的公文封、器具、物品帶回家中自用,除非是公司同意或是老闆送給員工,否則將屬於業務上持有的東西占為己有,恐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嫌。(圖/示意圖/記者蔡佩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公務員生涯偶爾因承辦公務而接受檢、警、調、廉等機關約談,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主任盛炳淞21日在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演講時說,公務員倘因不慎因公涉訟,接受檢調機關約談調查,除充分尊重司法單位肅貪除弊之決心及依法偵辦之行動外,應如何依法配合調查或協助澄清,並保障自我權益。

斗六市公所政風室主任李思賢邀請盛炳淞主講「公務員接受檢調機關約談之認識與權益兼論依法行政要領」,讓公務員瞭解接受檢調機關約談應有觀念、基本認識及法定權益。

盛炳淞陳述,曾有雲林縣某國小校長,於退休前夕因為誤將2個印有學校名稱的信封袋帶回家使用,因而遭自己的胞弟檢舉《貪污罪》告發,心情相當鬱悶,期間因為有長官關懷及政風人員的疏導、安慰及協助,原本面對司法調查的煩惱心情,因而獲得紓解,並以誠實的態度及平常心坦然面對司法調查,最後檢方因考量他承認犯行且情節輕微,終於獲不起訴處分。

▲ 雲林地檢署政風室主任盛炳淞陳述,曾有雲林縣某國小校長誤將2個印有學校名稱的信封袋帶回家使用,遭檢舉告發,最後檢方因考量他承認犯行且情節輕微,終於獲不起訴處分。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地檢署政風室主任盛炳淞提到,一般偵查過程為期勿枉勿縱,程序難免冗長,但是在尚無偵辦結果或尚未結案澄清之前,依法配合調查或協助澄清,才能還以清白。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循上例,一般私人企業的員工,將工作場合中屬於公司的公文封、器具、物品帶回家中自用,是否如公務員一樣觸法,對此, 斗六市公所政風室主任李思賢表示,除非是公司同意該物品讓員工帶回家使用,或是老闆送給員工,否則將屬於業務上持有的東西占為己有,恐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可能必須面對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斗六市公所政風室主任李思賢說明,如若不小心涉犯業務侵占罪,依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犯罪後之態度良好,通常又能夠獲得減輕其刑。但是如果像是案例中將1張白紙、2只信封帶回私用,因為價值太低,又為偶發非常態性,並無刑法介入之必要,可能獲減輕期刑或不予追訴處罰。

李思賢提到,貪汙治罪條例規定,侵占公有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刑法業務侵占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樣是侵占行為,兩者刑度差很大。

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主任盛炳淞提到,他只是將從事公職三十餘年的經驗與大家分享,一般偵查過程為期勿枉勿縱,程序難免冗長,一般人面對司法調查都會有忐忑不安的心情,但是在尚無偵辦結果或尚未結案澄清之前,應避免心情浮動不安,影響家庭生活氣氛及上班工作士氣,接受約談調查前都可以到機關的政風室,瞭解自身權益。心態決定一切,只有以平常心坦然面對,依法配合調查或協助澄清,才能還以清白。

斗六市長林聖爵表示,盛主任的演講中,以三十餘年公務經驗及案例分享的方式,讓參加講習的公務員了解,若因公涉訟時應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上課過程活潑生動、內容淺顯易懂,且以與眾不同的有獎問答的互動方式,課程中只要提出問題的同仁,都有精美的宣導品,確實是一門實用的課程,受益良多。

▲ 雲林地檢署政風室主任盛炳淞陳述,曾有雲林縣某國小校長誤將2個印有學校名稱的信封袋帶回家使用,遭檢舉告發,最後檢方因考量他承認犯行且情節輕微,終於獲不起訴處分。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 雲林地檢署政風室主任盛炳淞陳述,曾有雲林縣某國小校長誤將2個印有學校名稱的信封袋帶回家使用,遭檢舉告發,最後檢方因考量他承認犯行且情節輕微,終於獲不起訴處分。 (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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