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婦失蹤25年宣告死亡...15年後復活再死1次!女兒心急跑法院

▲▼棺材,下葬,埋葬,殯葬,葬禮。(示意圖/Pixabay)

▲吳姓女子2005年時因找不到失蹤多年的母親,上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不料今年2月再接到媽媽真實死亡的通知。(示意圖/Pixabay)

記者徐愷昕/台東報導

台東婦人阿霞(化名)1980年被老公送回娘家後即音訊全無,阿霞的女兒吳姓女子因長年找不到媽媽,2005年時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怎料,她今年突接到訊息,得知媽媽2月時才真實死亡!為了登記正確的死亡時間,吳女上法院聲請撤銷2005年的死亡宣告,但卻遭駁回。法官認為吳女撤銷已逾時,於法不合,詳細時間點處理應由戶政機關直接負責。

阿霞1980年被老公送回娘家後,就與自己的夫小失去聯繫。吳女為了找媽媽,期間還有向舅舅打聽,但舅舅表示媽媽已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她遂於2005年向戶政機關辦理媽媽的死亡登記。

怎料,吳女今年4月時突然收到警察通知稱,阿霞2月時遺體被發現,要她前往確認雙方母女關係,並由她辦理母親的殯葬事宜。吳女為此前去戶政機關欲辦理死亡登記,不過卻遭戶政人員告知,必須先撤掉之前的死亡宣告,才能重新辦理。

為此,吳女上台東地院提出聲請撤銷2005年時的死亡宣告,但法官最後裁定駁回!法官強調,「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阿霞已於今年2月死亡,女兒7月才聲請撤銷2005年度死亡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法官最後指出,像這種因受宣告知人已死而不得撤銷的情形,戶政機關如何就死亡(含死亡時)及死亡宣告(含裁判確定之死亡時)的登記於戶籍資料上妥為記載,避免人民及其他機關判讀上的困擾,應由戶政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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