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草案 6大要點一次看

▲▼行政院視訊會議。(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視訊會議。(圖/行政院提供)

記者黃巈禾/台北報導

行政院9日通過主計總處擬具的「一百十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草案,將分行各機關遵照辦理。行政院指出,為使各級政府處理年度預算收支有所遵循,行政院以往年度均依預算法第32條規定訂定「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於概算籌編前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行政院提到,籌編原則主要內容包括,收支應遵守總體經濟均衡原則,重要建設應作成本效益分析及優先由民間興辦,各項收入應審慎核實編列,公有財產應加強管理,支出以施政方針為重點,員額應在總量範圍內依業務需要合理配置,消費支出應力求節約等,因屬原則性規範,爰歷年均配合年度施政方針及必要改進措施予以修正。

該草案內容要點有六項,第一、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業明定各項特別條例實施期間之債務控管規範,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第2點第5款)

第二、為避免政府公共工程因計畫及需求不明確,致預算浮編或編列不足情形,影響後續計畫執行及政府預算有效運用,爰新增規定。(第4點第4款)

第三、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行政院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規定,修正相關文字。(第4點第8款)

第四、行政院107年7月18日院授人組字第10700467611號函核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將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依前開院函核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自110年起不得再運用勞動派遣。但短期具期限性之專案性業務並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從嚴核實運用。爰配合實施計畫屆期刪除相關文字,並將上述院函核示納入規範,俾供遵循。(第4點第9款)

第五、營業基金與作業基金之營運方式雖屬雷同,但作業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兩者預算管理重點亦有差異,爰將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分別規範,酌作文字修正。(第5點第1款)

第六、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裁撤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因已配合訂定「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爰納入酌作文字修正;另為整合涉及組織改造規範等,調整移列相關文字。(第5點第4款及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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