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懶人包/來台投案只需2步驟 入境就會被逮捕

▲▼陳同佳10月23日刑滿出獄。(圖/路透)

▲陳同佳。(圖/路透社)

記者袁茵、蔣婕妤/綜合報導

「箱屍案」香港兇嫌陳同佳23日出獄,根據內政部最新說法,陳同佳如果要來台灣,其實只需2個步驟,一是買機票,二是臨櫃申請入台證。

陳同佳去年2月來台灣殺害香港籍女友,將遺體裝入行李箱後便隨即返港,隨後因香港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草案,進而演變成「反送中」事件,港人在今年3月開始上街頭遊行,至10月都還未落幕。

 林鄭月娥10月19日證實收到陳同佳提出自首的信件,她表示,這是「相對令人釋懷、相對令人寬心的結局」,而港府會安排他來台,再由台灣當局接收,正等待台方回應。

但當林鄭月娥的說法傳至台灣後,立刻成為藍綠營政治角力的目標。由於蔡政府一開始表態拒收陳同佳,使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宛如「撿到槍」,瘋狂批評「民進黨腦袋壞掉」、「閹割主權」等。而總統蔡英文則回應,台灣沒有放棄管轄權,但這案子牽涉到香港市民,一位是加害人,一位是被害人,同時相關事證都是在香港,現在人也在香港,香港是很自然要進行管轄權,或是司法追訴審判的地方。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路透)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路透社)

隨後香港政府保安局則表示,陳同佳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在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給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陳姓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着甚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

就在港府、國民黨積極批評蔡政府拒收陳同佳一事時,蔡英文突然在22日晚間宣布,陸委會已經透過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發函給港府,要求港府同意台灣,明天派檢警到香港押解嫌犯。

國安人士則強調,蔡政府基本態度很鮮明,就是堅定一個「司法互助原則」,並準備三套劇本:第一、港府要審理,台灣提供司法協助;第二、香港不審理,台灣審理,但港府必須以正式司法互助管道將嫌犯和相關證據交予台灣;第三、香港不審理,台灣審理,但港府必須同意讓台灣方面派員赴港,將嫌犯押解來台,並將相關證據攜回返台。

▲▼蔡英文回應陳同佳案。(圖/翻攝自蔡英文臉書)

▲總統蔡英文在臉書上發表處理陳同佳案的原則與主張。(圖/翻攝蔡英文臉書)

基於對他方主權的尊重,國際間通常是使用司法互助方式將行為人引渡至本國,再依照本國刑法追訴處罰;然而香港與台灣沒有簽署引渡條例,因此蔡政府選擇直接派人去香港押陳同佳回台受審。然而若港府答應蔡政府派人押陳同佳,就代表默認台灣是國家,違反中國大陸的一中原則。

對此,香港政府歷經7小時的「已讀不回」後,終於在23日凌晨發表「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聲明,台灣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同佳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同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同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

針對香港駁回蔡英文提出的派人押陳同佳回台受審,引起外界擔憂,萬一陳同佳自己搭機來台灣自首怎麼辦?但其實陳同佳從「申請入台證」開始就會有問題,且一旦入境台灣就會被逮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入台證)。(圖/翻攝自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入台證)。(圖/翻攝自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可以買機票,不能「網路申請」入台證,得臨櫃申請。

獲釋的陳同佳可以自行在香港購買來台機票,然而港澳居民要到台灣得先申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也就是俗稱的「入台證」,該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個月。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表示,但因為被台灣通緝的陳同佳資料遭移民署註記,無法使用網路申請入台證,不過這並不代表限制他入境,僅是需要透過臨櫃申請。

另外,針對傳出移民署禁止陳同佳ID進行註記,也不准各大航空公司發給他登機證,若陳同佳硬要來台可能需要透過第三地轉車等說法。內政部澄清,陳同佳只是不能透過「網路」辦理,但其實可以在香港境內的台灣相關辦事處「臨櫃登記」,如此一來,還是能夠成功入境台灣。

內政部長徐國勇23日也解釋,沒有拒絕陳同佳入境,而是「註記」,如果沒有掌握殺人犯搭機狀況,搭哪一班飛機來都不知道,「會不會有飛安的危險?如果坐飛機發現旁邊是殺人犯,你的感受是什麼?且電子簽證屬於觀光用的,他不是觀光客,怎麼能用自由簽證呢?」

徐國勇說,即使要自由簽證,台方也必須掌握狀況,並沒有拒絕入境,「他可以來,只是要臨櫃去申請簽證」,不解為何被解讀成拒絕入境,「我不客氣地講,港府做這些操作,有些不了解狀況的人還跟著港府講這些話,等於是被他利用了。」

●入境就被逮捕。

如果陳同佳透過臨櫃申請簽證,成功搭機抵達台灣任一機場,並且準備過海關時,一旦護照被海關刷驗,「通緝犯」身分即會曝光。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

另外,徐國勇日前在立院備詢時提到,「只要他(陳同佳)出現在台灣,警政署一定馬上抓起來」。而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在22日重申,「我講的很清楚,這個人(陳同佳)只要在我們國境我們立刻逮補」,台灣從沒有放棄司法管轄權,正是因為沒有放棄所以多次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

▼徐國勇、蘇貞昌。(圖/記者屠惠剛攝)

▲▼行政院長蘇貞昌赴立法院施政總質詢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 內政部長徐國勇 原住民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 內政組個人質詢 立委林昶佐。(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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