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漂河之狼猥褻2女童辯情節輕微可憐憫寬恕 高院打臉

▲▼台北市漂漂河之狼潘敬一,二審仍遭判刑3年10月。(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北市漂漂河之狼潘姓男子,二審仍遭判刑3年10月。(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水上樂園「漂漂河之狼」潘姓男子,去年8月在台北市某水上樂園的漂漂河遊戲區猥褻2名女童,到案後認罪,一審將他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高院審理時他辯稱,自己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憐憫寬恕,請求高院依法減刑。高院認為他犯案情狀顯無情堪憫恕之情狀,辯詞不可採,18日駁回上訴,仍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8月12日下午6點左右,潘男(19歲)首次在台北市洛德城堡水上樂園漂漂河犯案,他發現在他前方、使用游泳圈戲水的女童落單,竟尾隨女童至陰暗處,在漂漂河橋下山洞,以手摀住女童嘴巴,強行撫摸下體得逞。8月28日下午4點左右,潘男又在同樣位置以相同手法,對另一名落單女童下手猥褻;被害女童向父母告狀,有家長在臉書社團提醒網友注意,此案才曝光。

檢警單位偵辦後,根據監視器畫面鎖定潘男涉嫌重大,潘男在案發後2天主動到案。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庭訊時質問他的犯案動機,但他始終避談,僅嘴中重複說:「我錯了!」檢方考量他雖已認罪,但2名被害女童仍未滿14歲,依2個「加重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他有罪,合併判刑3年10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時潘男雖認罪,但仍爭執精神鑑定報告不足,要求重新鑑定;另外也說,自己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憐憫寬恕,請求高院依法減刑。但高院審理後18日二審宣判,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仍將他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高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原審的鑑定報告對潘男的身心狀況均已完整鑑定,不須重作。另外潘男主張情堪憫恕的部分,高院認為,潘男係因升學與異性交往遭遇挫折,因此產生壓力,竟在短短2、3個星期間,在兒童頻繁出入的遊戲場所,先後對兩名兒童做出強制猥褻的行為,犯罪情狀顯無情堪憫恕之情形,故不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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