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只是轉貼個長輩圖,也侵犯著作權?

▲▼社群軟體,臉書,手機。(圖/pixabay)

▲社群軟體愈來愈普及,分享資訊變得更方便,一個簡單「轉傳」、「分享」的行為,可能已經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圖/pixabay)

一早起床,發現LINE有將近十則未讀訊息。起初看到時緊張得不得了,以為都是工作上與當事人案件有關的聯繫訊息,點進去後才發現,大約有七、八成是以下的訊息內容:「早安!您好!祝您身心愉快,好運連連!」「平安,是最大的福報。」「金山、銀山,健康才是您的靠山。」

一張張搭配盛開蓮花的長輩圖,上面寫著祝福與勵志文字,正能量太滿點,在一早起床厭世值偏高的時候看到,令我哭笑不得。但是無論如何,這些都是長輩們真誠分享的祝福及喜悅,我只好出動可愛娃娃豎超大拇指,上面還搭配個超大「讚」字的貼圖回覆,表示收到。

除了長輩圖,還有數不清的文章轉貼及影片連結,例如:「不用進電影院,點進連結,電影高清版免費線上看!」「再忙,您都一定要看看這篇文章!寫得太好了!」我還聽說過許多人利用社群軟體創社團,在社團中分享各式影片,從一般電影到成人影片似乎都有。

隨著智慧型手機和社群軟體愈來愈普及,分享資訊也變得更方便了。這種轉貼資訊的行為會違法嗎?是有可能的,而且還不少,我就處理過幾個這樣的案件。一個簡單按下「轉傳」、「分享」的行為,可能已經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重製,簡單來說,就是讓著作重新再現一次。例如在電腦裡複製、貼上的操作,就是最好的例子;而公開傳輸就是透過網路或其他方式,把著作傳達給公眾。例如當你在臉書發布一個公開的動態時,你就已經行使了貼文著作的「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基本上是專屬於著作權人所有的。想用人家的東西,總得經過主人同意,所以當你沒有經過創作者的同意,就利用網路分享了他的文章、圖片或影片,形同是偷偷行使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已經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著作權人可以向你主張民事責任;你更要依第91條、第92條負起刑事責任,可能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5萬元以下的罰金。為了一個簡單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很不值得。

不過,法律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並非所有分享出去的行為都是侵害創作人的著作權,因為法律為了調和大眾的公共利益、促進文化發展,給了我們「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空間: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下,即使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就行使他的著作權,是不會被法律追究侵權責任的。

如果你沒有營利目的,轉傳的對象也只限於家人或正常社交範圍的群組,可能都算是合理使用,不會被追究侵權責任。但如果是轉傳給路人甲、乙、丙、丁等不特定多數公眾都能隨時加入的群組裡,可能就無法構成合理使用。
至於轉貼的是影片網址連結,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嗎?關於這一點,有很多細節要討論。

1.只有轉傳網站連結時:收到訊息者還需要額外點進網頁連結才能看到影片,像是轉傳YouTube連結和別人分享好聽的新歌、電影預告、搞笑影片等行為,就和一般轉傳圖片、文字的狀況不同,因為對方要點進網址才能看到影片內容,這樣的轉傳行為並不會讓著作直接重現,也沒有直接透過網路傳達著作內容本身給公眾,不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2.只有轉傳網站連結,但明知來源不合法時:明知網站裡的影片是盜版或未經合法授權的(影劇線上看的網路平台),而且上傳該盜版影片的行為人是台灣人,會受到《刑法》規範。在網路上轉傳盜版影片網址連結的行為,雖然因為只有轉貼網址而沒有違反著作權,但是,「轉貼」卻可能會讓你變成「上傳盜版影片而侵害公開傳輸權者」的共犯或幫助犯,一樣需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我處理過一個案件,被告將中國某影音平台的影片連結轉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因而被影片的著作權人告。不過,因為上傳影片者十分有可能為中國人,並不受台灣的《刑法》約束,因此,那位上傳影片者「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罪行在台灣無法成立。既然正犯不成立,要告這件案子的被告是共犯或幫助犯,當然也不會成立。不過,轉貼網址前,還是要注意影片是不是合法的,才不會讓自己陷入麻煩。

那麼,看的人會不會有事?關於這點,你可以放一百個心,單純地接收、觀賞別人轉傳的文章、圖片或影片內容,不會行使到著作權人的權利,也就不會有事。不過,當你覺得別人轉傳的內容實在是太棒了,想要儲存起來或再轉傳給別人,這樣的行為可能會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創作心血,同時也以「合理使用」的制度平衡大眾利益。當你按下分享或轉傳的按鈕前,如果能先想想自己的行為是否會侵害到創作人的權益,就能讓自己遠離民事、刑事責任,也能幫助創作者有更健康的創作環境。(本文轉載自《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好文推薦

雷皓明/彈劾管中閔合法嗎?公務員兼職怎麼管?

雷皓明/【說好的商業法院評論4】借鏡他國 為商事訴訟找回及時正義

雷皓明/《誰摔死了李新》是假訊息還是找真相

▲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陳守煌/平安恩慈國際法律事務所聲明

綜藝人性侵恐慌症男子 判刑定讞

王碩志/打人巴掌犯了什麼罪

5男關一起 牢房竟變炮房

聯明掏空案定讞 吳宗憲脫身

給說法/你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嗎

雷皓明/精神病人就該送醫隔離?

蔡正傑/酒測值未超標不算犯罪嗎

基隆地檢鼓勵更生戒毒 脫離毒海

后豐大橋案再審無罪 又撤銷發回

湯文章/貪污罪的刑度合理嗎

蔡東利/把人踢出Line群組犯法嗎

給說法/沒發現撞車就不算肇逃嗎

給說法/不以財物下注就非賭博嗎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