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 加強追捕境外逃犯

▲中共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以強化追捕境外逃犯等措施。(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中共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以強化追捕境外逃犯等措施。(圖/翻攝自大陸網站)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五(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的刑訴法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強化追捕境外逃犯等措施。

修訂後的刑訴法新增條文顯示,缺席審判的被告人或親屬有權委託辯護人。若沒有委託辯護人時,人民法院會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代為提供辯護。

新增的條文同時包括:如果嫌犯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者,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

另一方面,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亦作出修訂,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等,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如果要會見被扣留的嫌犯,需經偵查機關許可。

6年前,「刑訴法」修改解決了「錢」的問題:設立沒收違法犯罪所得的特別程序,對腐敗分子「犧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僥倖心理,形成了有力震懾。

6年後,隨著大陸反貪腐鬥爭不斷深入,法治也同步同振。這一次修改設立「缺席審判」制度,就是要解決「人」的問題,讓僥倖者沒有僥倖的餘地。

過去,只有將外逃貪官追逃回大陸後,才能對其進行審判。這次修改實施的「 刑事缺席審判」,即意味著對追逃依據的加強、追逃力度的加大。

大陸有關部門依對外逃貪官的審判結果,可以跟國際刑警組織、其他國家的司法機關進行更好的合作與和更順暢的銜接。

中共加入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或引渡或起訴」的傳統原則之外,又設立了「或引渡或執行刑罰」的條款。但前提條件是:外逃貪官已經被判決有罪。如今,「缺席審判」將與之完成銜接,外逃貪官再也無法逃過司法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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