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下藥性侵醫院驗不出成份 渣男辯「神秘果催情液」

▲枸杞,豆漿,牛奶。(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張男在豆漿內下藥性侵女性朋友,辯稱只是「神秘果催情液」不是藥劑。(圖/資料照)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台中張姓男子約朋友阿美(化名)看電影,在豆漿下藥讓其昏睡,再將她帶到汽車旅館性侵,張男脫去阿美衣褲,並用手撫摸下體,阿美雖意識模糊但仍扭動身體抗拒,張男才作罷。張男向法官稱,自己加了催情食品「神秘果」不是迷幻藥,是阿美喝後身體發熱,主動要他脫下衣褲。台中地院認為,張男說阿美身體「發熱」與實際昏睡等生理反應不符,足以證明張男使用的是藥劑,依加重性侵害罪判4年6月,可以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阿美是國中時認識的朋友,106年3月16日晚間7點半,張男邀阿美看電影,張男開車接阿美前往電影院途中,以買晚餐為由,先到西屯路一家豆漿店購買食物,張男上車後遞給阿美一杯已插好吸管的豆漿,阿美喝下後陷入昏迷,張男就將阿美載到汽車旅館,脫光阿美衣褲親吻愛撫、用手撫摸下體,但阿美還有意識,不斷扭動身體抗拒,張男才因此作罷。

阿美回到住處後不斷反覆昏睡,隔日下午4點前往醫院求診,但此時離她喝下豆漿的時間已超過20個小時,院方並無檢驗出毒品、鎮定劑或迷幻藥等代謝成分。

張男向法官承認,有把液體加入豆漿內給阿美喝,但說那不是毒品或藥劑,是催情液體「神秘果」汁液,強調「喝了不會怎樣,只會感覺身體熱熱的」,阿美喝下後向他說身體熱,「叫我幫她脫衣服跟褲子,還有內褲」,說阿美當時意識清醒,沒有抗拒,途中有問阿美能不能再進一步,阿美說不要,他才停止,並沒有違反阿美意願。

台中地院認為,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藥劑」,不侷限傳統的催情藥劑,或迷幻、興奮、安眠、鎮靜劑等藥物,張男稱阿美只是身體發熱,與實際昏睡暈眩等生理反應不符,足以證明張男使用的是「藥劑」,且張男否認犯行,至今未與阿美和解及取得原諒,且犯後態度不佳,依刑法加重性侵害罪判處徒刑4年6月,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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