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離婚冷靜期」勸解 四川試水5個月「9成夫妻和好」

▲牽手,曖昧,甜蜜,情侶,夫妻,刺青。(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很多要離婚的人都是衝動的。(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日前擬規定「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這期間如有任何一方不願離婚,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其實四川安岳縣4月份就發出首份的《離婚冷靜提示書》,5個月過去共發出20份提示書,約有 90%到期者沒有提出離婚聲請。

據成都商報報導,安岳縣人民法院聯合安岳縣民政局3月30日成立家事糾紛協同化解工作室,4月2日發出了首份《離婚冷靜提示書》,內容是給與雙方一定期限的冷靜期。

冷靜期內原則上不得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不過期間如出現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轉移財產等情形時,其中一方可向法院、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終止冷靜期。

如今5個月過去,安岳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蔣新儒表示,期間他們共發出約20份《離婚冷靜提示書》,目前已有10多份到期,到期的約90%未再提出離婚。他說,平常工作日,如果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發現前去進行離婚登記的夫妻可能屬於衝動型的,也會通知法院安排人員前去勸解。

蔣新儒還說,他們並不會亂發《離婚冷靜提示書》,還是比較慎重,會看對方離婚原因,然後分析是否屬衝動型離婚,來辦理離婚登記的人是否屬於衝動類型,從言談之中就能看出來。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審議提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擬規定「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這時間點內如有任何一方不願離婚,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1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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