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納入利害關係人 別讓公投成為霸凌的幫兇

▲▼鳥籠,自由,監禁,鐵籠。(圖/視覺中國)

▲打開鳥籠公投後,中選會預告修正的子法可能會讓公投案直接影響到的利害關係人從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中合法的被排除,淪為霸凌少數群體的幫兇。(圖/視覺中國)

2017年底《公投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到目前為止已經有十幾項公投提案通過,進入查對和連署的階段。但是打開鳥籠後,我們發現中選會在今年5月11日預告修正的子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可能讓直接民主充滿危機,成為霸凌的幫兇。

這個辦法的修正草案,將來可能會讓公投案直接影響到的利害關係人,從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中合法的被排除,是相當嚴重的缺失。在正方及反方代表推薦人選之現行規定中,至少「應有」一名是依本法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然而此次修正案中,修正為「得有」,也就是說,同志團體就算依法設立辦事處,也有可能無法成為辯論會的參加人,也無法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提出意見。

台灣解嚴至今已三十多年,正穩健的走在民主化的路上,但是在草案中,我們仍能看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這類缺乏明確性且具道德判斷之用詞,且如果經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主持人判斷,意見發表人或辯論人的言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就能制止且不予播出。然而,何謂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的認定,社會上多所爭論。甚至在過去,同性戀相關的標語或相關圖像,也曾被認定是妨害善良風俗,例如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祈家威在1986年向立法院遞交請願書,得到的公文回覆竟是:「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所以這樣的規定如果仍然存在,可能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和平等權。

再者,為了符合兩公約對歧視性與仇恨性主張之禁止,以及與國內其他法規之審議結論一致,目前其他法規已逐一將「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爭議規定,修改為「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取代。為符合世界反歧視運動之潮流及國內法規修訂的趨勢,建議將「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之規定入法。

《公投法》設計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是希望民眾能充分瞭解議題,做出判斷,所以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中,正反代表所提供的論述,以及內容是對民眾做宣傳,也應該要能被信任。否則在資訊流通快速的今日,民眾接收到錯誤資訊後,又可能使用通訊軟體將錯誤訊息散布,致使原來本法設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希望促進民眾知情投票之美意遭到扭曲。像是之前被移花接木的性平教材,若缺乏事實查證機制,就可能會讓錯誤資訊引導公投結果。所以,中選會應設置事實查證平台及查證人員,以確保資訊的正確性。

我們將要迎來衝破鳥籠公投後第一次的全國性公投,中選會應盡速回應相關意見,修正目前充滿漏洞的制度設計,確保民眾公共參與及意見表達的權益,勿使公投案淪為霸凌少數群體的工具。

註:條文全文請參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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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立委●尤美女,立法委員,投入婦運35年,推動諸多性平法案,現致力於婚姻平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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