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開放愛滋病患可捐器官給愛滋病患

▲▼1.10立法院臨時會,勞基法徹夜審議,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蘇嘉全敲槌。(圖/記者季相儒攝)

▲蘇嘉全敲槌三讀通過愛滋病者可器捐的修法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感染者一旦經檢驗確認罹病,便不得進行捐贈器官;為顧及愛滋感染者的器官捐贈需求,行政院提出修法,讓愛滋感染者在事前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此案。

據現行規定,在採血供他人輸血、製造血液製劑,或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之前,得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檢驗,一旦呈陽性反應(遭感染)便不得使用,違者將處3~15萬元罰鍰,若因此使人感染愛滋,更將處3~10年的有期徒刑。

不過,行政院提案,在事前簽署同意書的情況下,愛滋感染者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此案也獲藍綠立委支持,國民黨立委陳宜民指出,有鑑於醫療科技進步,大幅改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患者之生存年限,唯現行國內器 官捐贈風氣尚未成形,可捐贈器官嚴重缺乏,參考美國希望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 )之精神,在兼顧公平、倫理暨人權之原則下,讓人類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間得以相互器官移植。

愛滋感染者現有義務告知醫事人員自己罹病、感染源、接觸者等資訊,此次修法增加,若「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不在此限。衛福部疾管署署長周志浩說,患者仍應告知醫師病情,例如用「耳語」方式傳達。

衛福部長陳時中說,目前器官捐贈缺乏,開放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愛滋病感染者,不會讓愛滋病感染擴大,但有助於降低器官捐贈等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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