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正義劣油案二審大逆轉有罪 老總遭重判11年

▲▼黑心油團體訴訟部分,正義公司判賠40多萬元。圖為當時稽查情況。(圖/資料照/記者林悅攝)

▲黑心油團體訴訟部分,正義公司判賠40多萬元。圖為當時稽查情況。(圖/資料照/記者林悅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被控涉及劣油案,總經理何育仁及上游油商等人一審被依違反《食安法》判刑4月至5年10月不等徒刑,而法官認為正義油品買油時並未低於市價,檢察官也找不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有故意犯罪,因此判無罪。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二審宣判,合議庭改認定正義公司等被告是故意犯,依違反《食安法》重判何育仁有期徒刑11年,其中8年不得易科罰金。

一審法官認為正義油品向裕發公司買油時並未低於市價,檢察官也找不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有故意犯罪,因此判正義公司無罪。不過,正義總經理何育仁以及採購胡金忞因為沒有嚴格審查油品來源,分別被判8個月和4個月徒刑;賣飼料油給正義的裕發公司不法獲利6年來近1300 萬元,負責人吳惠珠和林明忠被依食安詐欺、商業會計法等多項罪名判刑5年10個月、4年2個月,犯罪所得連帶沒收。

檢方統計,正義公司多年來透過頂新、越南大幸福、永成油脂、鑫好、久豐、裕發等公司管道,總共購買上萬噸的飼料用油,製成「正義香豬油」等117項豬油產品販售,再賣給通路商。二審合議庭認為何育仁等人行為是故意犯,因此從重量刑,另要沒收8億元不法所得。

到庭聽判的正義公司律師陳君聖表示,對結果很遺憾,和認知有很大差異,一定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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