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管教太嚴「不准女兒交男友」 竟挨告掐奶摸下體

▲▼家暴,家庭暴力,暴力,揍人,感情,兩性,戀愛,恐怖情人,受虐婦女。(圖/CFP)

▲不讓她交男友,父親被女兒控性侵。(圖/CFP)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19歲女子指控生父從她就讀國中二年級開始伸狼爪,還說「如果妳不想被打的話,就乖乖的聽話」,就被徒手隔著衣服抓摸胸部!但女子的父親否認逆倫,表示「可能是反對她交男朋友,女兒才會告我」最後,法官認為被害人供述與證人證詞不相符,以罪證不足,判女子父親無罪。

判決書提到,女子供稱「我在做家事被爸爸從身後伸進衣服摸胸部和下體,並用下體磨蹭我的屁股」、「我在家中客廳,坐在椅子上,他就過來隔著衣服摸我胸部,之後他就叫我去他的房間,他叫我躺在床上....」。

而一名證人表示,「是聽到嬉鬧聲後,打開少女房間的房門,才看到大伯用手抓堂姐的胸部」、「他們好像是在嬉鬧在玩」。這時,法官比對證人
前後供述,可知目睹觸摸胸部地點是在房間,與女子指稱是在住處客廳遭抓摸胸部的情節並不相同,足見二者說詞根本不相符,並不足作為被告涉強制猥褻犯行的補強證據。

加上另一名證人也並非親眼目睹或耳聞,自是傳聞證據,亦不足作為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且女子父親在法院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可能是因為我管教嚴格,反對女兒交男朋友,她都不回家,我會打電話罵她,才會告我性侵她...」。

最後,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公訴意旨所舉證據資料,經審理後既無從說服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判女子父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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