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國王的新衣—言論自由可以罵人嗎?

▲法律吧,國王的新衣。(圖/法律吧)

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具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也就是說,不管你想說甚麼、或想用甚麼方式表達,都不會在還未表達前就受到約束。言論自由的憲法根據是憲法第11條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但是,享有言論自由就可以隨便罵人嗎?尤其社群網站時興的現下,在網路上恣意評論公眾人物也是言論自由嗎?躲在網路世界裡匿名的保護傘下,就可以隨意散播謠言或惡意中傷他人嗎?言論自由的公開發言跟誹謗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言論的內容必須由發言者負起法律的責任,發言者得對公然侮辱、誹謗、恐嚇、或妨害名譽負法律責任,這和發表言論的自由是兩碼子事。刑法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中,若以文字散布不實傳言,更符合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刑法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但是除了構成要件外,還要有違法性,刑法罪名才會成立。舉例來說,砍人是違法的,但醫生為了動手術而需開刀砍人並不違法。

至於誹謗有兩個不罰的情況,一為能證明言論為真者,不罰;二為以善意為出發點,適當評論可受公評者不罰。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雖認為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憲法保障了人民的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可以侵犯別人的名譽權嗎?公眾人物就要接受民眾的羞辱嗎?言論自由到底要用刑法規範還是民法規範?讓我們藉由法律吧的〈國王的新衣〉影片,看網紅與國王針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論述。

▲影片轉載自youtube 法律吧/已獲法律吧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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