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用歐人權公約逃引渡 台司法人權受肯定終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在台酒駕撞死人被判刑4年確定,又冒友人身分潛逃出境的英商林克穎,在引渡審理期間,一再引用歐洲人權公約中保障受刑人生命安全、監獄安全及在受平等審判等條款,企圖阻撓我國將他引渡回台,但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逐條加以破解,最終在11日贏得一審判決,也代表台灣的司法人權獲得國際肯定。

林克穎企圖用歐洲人權公約阻撓我國將他引渡回台服刑,但法務部準備充足資料逐條破解,終在台灣司法人權獲英法官肯定下,贏得勝利。(圖/資料照片)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陳文琪表示,林克穎在17次引渡審理庭期中,一再以我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第2條生命權、第3條免於酷刑或非人道待遇之權利及第6條公平審判之權利保障等指控出招,企圖阻撓我引渡他回台服刑。

陳文琪指出,林克穎律師所提主體性問題,因台灣具有領地也與英簽屬了引渡備忘錄,所以,此項問題已不存在,再來是保證不會被判處死刑的生命權,因林克穎被我法律判處4年有期徒刑定讞,當然可以保證他回台不會被判死刑,還有就是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但在我方提供了充足的偵查、審判過程資料後,也證明了林克穎並未受到不公平的審判對待。

陳文琪表示,最後監獄現狀是比較麻煩部分,因為台灣監獄確實比較擁擠,但在我方出具保證函,確保林克穎在台灣台北監獄服刑期間,會視其情況做妥適的處所安排後,愛丁堡一審法官終認可我國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標準,駁斥林所提各項論點,判決我方勝訴,而此一判決無異代表台灣的司法人權已獲得國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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