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新里程 非經法院逮捕可要求法官立即介入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司法院修正完成的「提審法」24日在立院三讀通過,提審法的精神在於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剝奪人身自由,包括逮捕、拘禁、或是軍人被關禁閉,當事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法官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程序的合法性,司法院表示,現立院審查通過後1年提審法即可施行,對我國人權保障將更加週延。

司法院修正的司法救急「提審法」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台灣人權保障邁入新里程。(圖/資料照片)

司法院表示,提審是一項「救急」制度,在補充正當法律程序的不足,現行提審法實務多將提審事由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修法後,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不論是基於犯罪嫌疑,本人或他人都以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程序的合法性。

現行法規定,逮捕、拘禁機關只要告知「逮捕拘禁的原因」,但修法後還要再告知「逮捕、拘禁的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的意旨」,讓被逮捕、拘禁者知道救濟的管道和方式,而聲請審可以是「書狀」也可以是「言詞」,如果聲請程式有欠缺,法院也要依職權查請楚。

司法院指出,受法院外機關逮捕、拘禁之人只要表達「我要見官」的提審意見,受聲請法院應在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發提審票,逮捕、拘禁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人移送其他機關,應即回復發票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移送機關,在24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若遇法院自行迎提者,機關則應立即交出。


逮捕拘禁機關人員違反24小時內,將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法聲請提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將被科以10萬以下罰金。如違返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規定,逮捕拘禁機關人員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


司法院強調,由於,提審法在經立院通過後,將對法院外的可行使逮捕拘禁之機關如警政署、移民署、海巡署等行政人員在執法過程產生衝擊,所以,將在立院通過後,對相關機關人員施以1年教育,新修正提審法才會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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