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詐防條例!增禁奢條款 教唆未滿18歲犯罪加重刑罰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落槌三讀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詹詠淇/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本次修法有加重處罰、加速程序和加強保障三個方向,列入「禁奢條款」,並加重詐騙刑責,新增詐騙100萬元關3至10年、罰金最高3000萬元;詐騙1000萬元關5年至12年、罰金最高3億元;詐騙達1億者,關7年以上、罰金最高5億元。此外,教唆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月17日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並於今(30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除第30、31、40與5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31條之1不予增訂;第44條增列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其餘均照院版提案條文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千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

為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三讀條文明定,自首、自白且於6個月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餘地。

三讀條文也增訂「禁奢條款」,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另外,在金融防詐措施部分,三讀條文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並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的適用範圍。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根據打詐儀表板資料,過去光7天就有超過13億的財損金額被詐騙,因此打詐這條路是場戰爭,永遠不應該停歇,而魔高一丈,道一定要高一丈,今日通過的詐防條例條文有三個目的,分別是加重處罰、加速程序和加強保障。

洪孟楷說明,加重處罰部分,讓詐騙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就是重罪,並且就1000萬、1億元分別有相關刑責來等距加倍;針對外籍人士或是弱勢共犯者,更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不要想要鑽法律漏洞,我們堵絕起來」。

加速程序部分,洪孟楷說明,給予司法檢警單位能夠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是虛擬資產平台,來列為警示帳戶、凍結交易,阻斷金流;加強保障則是要求實質賠償,犯罪者若在自首半年內全額支付,才得以減免其刑規定,以讓受害者獲得賠償為優先考量,並增設「禁奢條款」,若被告未完成賠償卻揮霍無度過豪奢生活,法院將以此作為加重處罰的審酌標準。

洪孟楷強調,今日通過這樣的三讀條文,其實就是要向犯罪集團發出最強烈的訊息,不義之財會付出相對應的代價,任何鑽法律漏洞並且利用弱勢的行為,都不在台灣社會所容許。未來會持續努力增強對詐騙的堵絕,遏阻詐騙才能夠永保台灣民眾安全。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則說,今日正式三讀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但是跟其他的法案三讀的時候大家都很開心,其實今天我開心不起來」。為什麼?2024年7月新國會就通過打詐專法,在這一整年,檢警調非常辛苦地去打詐,但法院竟扭曲立法院立法意旨,做出完全不同的解釋,把所謂「犯罪所得」定義成車手領的那幾千塊,導致一年後的今天還要再修一次,所以今天並不值得高興,「我們只是在修正錯誤」。

黃珊珊強調,要求接下來的法院必須按照立法院通過的立法目的跟精神來嚴懲所謂的詐騙集團。希望今天三讀之後,司法院和各級法院都能確實嚴懲詐騙集團,台灣必須要洗清「詐騙之島」、「詐騙王國」的稱號,恢復人民權益。

 

12/28 全台詐欺最新數據

更多新聞
418 1 3725 損失金額(元) 更多新聞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分享給朋友:

追蹤我們: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政治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