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遭語言暴力反被記大過又撤銷 台南榮總醫師提國賠二審仍敗訴

▲前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蘇姓精神科醫師提國家賠償訴訟,請求醫院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一審敗訴,台南高分院宣判上訴駁回。(記者林東良翻攝)

▲前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蘇姓精神科醫師提國家賠償訴訟,請求醫院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一審敗訴,台南高分院宣判上訴駁回。(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蘇姓精神科醫師,因通報遭同仁語言暴力,反遭院方其記一大過處分後又被撤銷,因此主張名譽受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和利息供60萬元,一審判他敗訴,他不服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不得再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蘇姓精神科醫師於2019年在職期間,曾依規定通報同科醫師對其施加言語暴力,院方考績會認定他違反自我約束公約紀律,對同仁妄控語言暴力、破壞單位和諧,致精神科醫師流失,影響病患照護,即依規定核予記一大過處分;該處分後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

蘇姓醫師主張,院方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過程中,未就有利及不利事實審酌,侵害其名譽權,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院方給付精神慰撫金及利息共60萬元,台南地院2025年4月日判決駁回後,蘇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認為,行政處分作成涉及事證判斷與法令解釋,本具一定主觀性,即便事後經上級機關撤銷,若無違常的顯然錯誤或故意、過失的不法行為,並不能因此即認定承辦公務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合議庭指出,院方考績會係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等規定作成記一大過處分,具有法律依據,亦未逾越職權。即使保訓會對構成要件採取不同解釋並撤銷處分,仍屬不同機關對法令解釋與事實認定的差異,難認院方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權行為。法院因此認定,蘇姓醫師請求國家賠償並無理由,判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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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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