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變臉書貼文!北市帥警涉瀆職罪遭送辦 檢不起訴理由曝

▲▼澎恰恰原本要在27日到大同分局以證人身份說明詐欺案,但卻失約沒有到案說明。(圖/記者邱中岳攝)

▲北市大同警分局派出所1名員警辦案疏忽洩密,涉瀆職罪檢方不起訴。(圖/ETtoday記者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大同分局一名簡姓員警因疏忽保密義務,讓民眾拍下調查筆錄與證據畫面後外流上網,全案移送檢方偵辦。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認為該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但情節輕微,並未造成實質損害,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作出不起訴處分。

據了解,外型亮眼的簡姓員警為大同分局轄內某派出所員警,今年5月某日晚間,在派出所內受理陳姓民眾提告妨害名譽案時,依規本應注意偵查不公開及相關保密義務,且具備足夠智識與經驗避免洩密,卻因疏忽未即時防範,讓陳民得以自由持手機拍攝臉書證據及調查筆錄內容。陳民隨後在當晚將拍攝畫面上傳臉書,導致職務上應保密的消息外流。

事後,大同分局主動將全案函送偵辦。偵訊時,簡員坦承不諱,並深表悔悟;另經查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檢察官考量其行為並未造成具體損害,並依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斟酌一切情狀,認為予以不起訴處分較為適當。

除了這起疏失外,簡員平時勤務表現良好,過去也曾在夜間協助一名高齡老翁返家。當時黃翁因旅居國外多年返台獨居,外出散步迷路,焦急萬分。簡員不僅親自沿途陪同尋找,還主動協助聯繫家屬,最終將老翁安全送返租屋處。這段暖心事蹟,也曾在派出所內部受到肯定。

檢察官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對簡姓員警涉犯《刑法》瀆職罪章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部分,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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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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