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員警追捕嫌犯,連開5槍擊斃後座乘客,二審逆轉改判不須國賠。圖為楊女送醫畫面。(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下同)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分局前副所長曾沛恩,2020年3月間在路上追捕一部酒駕車輛時,對方多次倒車衝撞警車,員警最後朝車輛開了5槍,其中2槍打入後座乘客楊姓女子的腿部與後背,送醫不治。刑事部分最後判決曾男無罪,死者家屬請求國賠,一審判准國賠748萬餘元,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逆轉改判不須國賠。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20年3月27日,深夜23時46分,吳姓男子駕車,車上載著2名友人與一名女性友人,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某巷口違規停車。當時為駕駛警車執行勤務的曾姓副所長發現後,就以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吳男因為喝酒駕車上路,為免酒駕之事遭發覺,隨即倒車後,駕車加速逃逸,員警也展開追緝。

五分鐘後,吳男的車輛開入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某巷弄內,因為巷弄狹小,吳男就先倒車衝撞警車2次,等撞開空間後,又再倒車1次並向前將車頭朝右行駛打算逃離,員警為制止吳男脫逃,就先下車先自吳男車輛後方射擊2槍。但吳男仍未停車,員警再朝車輛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之楊姓女乘客,子彈穿過楊女左大腿、左小腿與後背,被送醫急救後不治。吳男事後被捕,酒測值高達0.49。不過死者家屬不滿,質疑員警用槍過當,提出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法院均認定曾男並無用槍過當情事,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第三審最高法院於7月間判決無罪確定。至於民事部分,家屬則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八德分局賠償近100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曾男用槍不當,因此判准國賠748萬餘元。全案上訴第二審。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為,曾男於現場狀況瞬息萬變情形下,依其當時合理認知,無法排除駕駛為逃避警方追捕,在情急之下不惜倒車衝撞,而對於警員之生命、身體、安全產生急迫危險之可能性。此外,高院根據車上彈孔,認定曾男當時確實已將射擊位置壓低在車輛下方,射擊目標應非車內人員,而是車輛輪胎,以阻止該車輛繼續行駛。所以高院認為,曾男在必要程度內開槍射擊,已盡注意義務,並無用槍過當的情況。從而,高院認為曾男執行公務並無過失行為,因此逆轉改判不須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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