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吳姓男子為了賺取3000元報酬,將自己的郵局帳戶、網路銀行帳密提供給詐團使用,進而導致受害者損失財物多達100萬元。雲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吳男應賠償受害者100萬元。

▲吳男為了3000元報酬,將自己的郵局帳戶賣給詐團。(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吳男去年6月間與真實身分不詳的網友「小佑」聯繫,雙方約定提供1個金融帳戶就能獲得3000元報酬,他便依照指示,將自己名下的郵局帳戶、網路銀行帳密都交給小佑使用。
詐團取得吳男的帳戶資料後,隨即在同年7月透過LINE聯繫受害者,邀請對方加入做當沖的群組,再以「抽中紅股,需在指定時間內繳款」為由,誘導對方匯款100萬元。
後來受害者發現被騙,憤而報警、提告。吳男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雲林地院法官表示,本案吳男與其他詐團成員對受害者施以詐術,導致受害者遭受財產損失100萬元,他與詐團成員應共同對受害者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最終判他應賠償1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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