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北告倒監理所!駕照註銷36年「通知竟寄廢棄屋」 法官判免罰

▲▼安全帽,機車,騎士,騎車。(圖/取自Pixabay)

▲屏東婁姓男子駕照被吊銷仍上路遭罰,他表示未接獲通知,請求撤銷處分。(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婁姓男子去年11月深夜騎機車行經屏東市博愛路與成功路口,遭警方查獲駕照早已吊銷卻仍上路,依《道交條例》裁罰1萬2,000元並扣照。婁男不服提告,稱從未接獲吊銷或註銷通知,且監理機關寄送的地址,早在36年前已拆除無人居住,所以他根本不知情駕照遭註銷,請求撤銷處分。法院審理後認為婁男有理,撒銷原處分。

婁姓男子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深夜,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博愛路與成功路口時,被警方查獲其駕駛執照早已吊銷,卻仍騎車上路,開罰新臺幣1萬2,000元並扣繳駕照。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聲稱自己從未接獲吊銷或註銷駕照的通知。

婁男指出,監理機關當年寄送通知的地址,早在36年前因危樓拆除而無人居住,因此從未收到任何吊銷通知書或交通違規罰單,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註銷駕照。他強調,該處分僅有一次裁決與送達,僅具預告性質,並非合法有效的行政處分,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被告監理機關則辯稱,婁男於1988年8月2日,因未依通知繳回重型機車駕照,依當時《道交條例》第65條規定逕行註銷駕照,且婁男自1981年領照後從未換照,已不符每6年換發的規定。既然駕照早已吊銷、註銷,婁男仍騎車上路,裁罰合於法律。

法院審理時發現,原處分的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因超過保存期限而被銷毀,導致當年的違規時間、地點、事由與送達情形均不可考。雖然通知書記載婁男先前曾遭處分,但無法確認其是否經合法送達,也無法判定該裁罰是否有效成立。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若行政處分有重大且明顯瑕疵,則屬無效。法院認為,當年若為附條件的「如不繳罰鍰就加倍吊扣或吊銷駕照」,則必須明確可判定效果是否生效;但在本案中,缺乏前處分的關鍵證據,已無從確認其合法性。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以36年前的前處分為基礎裁罰婁男,證據不足且程序有瑕疵,原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撤銷該裁罰,婁男免繳1萬2,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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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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