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開罰台中電廠超量用煤 環境部撤罰...法官打臉:無權

▲▼台中火力發電廠空拍。(圖/記者林振民攝)

▲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2019年以台電公司台中電廠超量使用生煤為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3度罰鍰共1800萬元,但都被環境部撤銷,台中市府環保局訴願失敗,改提行政訴訟對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9日)判決撤銷環境部對台電的免罰處分,可上訴。

本案源於台電公司台中電廠(即台中火力發電廠,簡稱中火),先前經台中市府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污染源、共10組燃煤鍋爐發電機組,台中市府環保局2019年11月29日,定期稽查位於台中市龍井區的中火,發現從同年1月26日到稽查日止,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已逾許可證的上限1104萬公噸。

台中市府環保局同年12月3日,依《空污法》裁罰台電300萬元並限期改善,後認為中火逾期沒改善,再2度裁罰台電各600萬元與900萬元,並從2020年元旦起,廢止中火2、3號機組操作許可證。

台電不服3度受罰,向台中市府提起訴願,其中對裁罰超量用煤的訴願被台中市府駁回,台電已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尋求救濟、目前裁定停止審理,而台電對逾期未改善的2次裁罰所提訴願,台中市府尚未作成決定。

但環境部(當時為環保署)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出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應記載內容、台中市府環保局裁罰違法,環境部2020年2月25日直接以上級機關地位,撤銷台中市環保局本件對台電的3次裁罰與廢證處分,2、3號機組也恢復發電。

台中市府環保局對環境部的免罰處分提起訴願,被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於法不合而不受理,環保局改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先位聲明主張環境部的處分無效,備位聲明要求撤銷訴願決定與環境部的免罰處分。

法官認為環境部本件免罰處分,並無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的明顯瑕疵,所以判決台中市環保局的先位聲明敗訴,但備位聲明有理,因環保為地方自治事項,而空污防制是環保重要項目,有因地制宜特性。

法官指出,《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本身轄區需要,依中央制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所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本身自治法規、環境保護計畫或更嚴格的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適用於自身轄區。

法官認為,台中市環保局本件依《空污法》裁罰台電公司並廢止中火許可證,屬於地方自治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權限,應由相關部會報請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非各部會逕自決定。

因此,環境部身為行政院下級機關,無權直接撤銷台中市環保局本件對台電的3次裁罰,更錯誤引用《行政程序法》做為撤罰依據,法官據此判決台中市環保局備位聲明勝訴,應撤銷行政院不受理訴願的決定,以及環境部對台電的免罰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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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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