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15歲少女上床「2度連結」還拍影片 噁狼做240hrs義工換免囚

▲桃園市長陳姓男子去年聖誕夜參加生日派對,見素不相識女子醉倒,假意扶持上小黃卻到摩鐵欲撿屍性侵,但小黃運將直覺有異報警處理,當場查獲陳男犯行。(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彰化1名未滿16歲少女遭到一名外籍男子性侵誘拍猥褻畫面。(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外籍男子通過社交軟體結識一名未滿16歲年少女,先誘騙對方拍攝並傳送不雅照片,後又兩次前往其住處上床,並拍攝過程的影像,少女家人得知後報警提告,案件在審理期間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被告需接受保護管束,並向指定公益機構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男子於去(2024年)5月5日深夜、5月11日上午,透過IG誘使少女同意拍攝猥褻裸露不雅照片、5月12日清晨,在少女住處內,與女孩性交並將過程拍攝影像,5月26日凌晨又二度連結。

全案經女孩及其家人報案,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查後移送地檢署依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除被告自白外,檢方提出多項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手機對話記錄、現場照片、醫院驗傷報告等。案件審理期間,雙方已在彰化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

▲桃園市鄒姓男子2018年4至6月間與女友同居時,乘機對其9歲女兒多次猥褻與性侵得逞,女友後來因案入獄,出獄後女兒才告知被性侵事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一名外籍男子涉嫌誘騙少女上床拍不雅照。(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等規定,本應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量被告年輕無前科、已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賠償。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確實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本應嚴懲,但基於其坦承犯行、積極彌補等情節,依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處1年8月徒刑、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1年4月徒刑、與未成年性交罪處7月徒刑。最終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被告需接受保護管束,並向指定公益機構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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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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