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要注意!清明連假將至 4月3、4日出勤須發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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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將至,北市勞動局提醒,4月3、4日為國定假日,若出勤須發加倍工資。(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清明連假將至,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特別提醒相關給薪及給假的規定。今年4月4日、3日為國定假日,若資方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發給加倍工資(月薪制勞工為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時薪加倍)。國定假日當日若有加班(第9小時之後),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倍;後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倍,且加班時數皆會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再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清明連假當中全國應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包括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由於今(114)年清明節為4月4日(星期五),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提前至4月3日(星期四)放假。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國定假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或者經勞工同意另外調整休假日期。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應發給加倍工資(月薪制勞工為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時薪加倍)。國定假日當日若有加班(第9小時之後),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倍,後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倍,且加班時數皆會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若約定4月3日、4日出勤者,時薪須加倍計算,例如當天工作4小時,以時薪190元計算,當日出勤工資應計給1,520元(4小時x190元x2倍)。

王秋冬特別提醒,如雇主未給予勞工國定假日或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請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

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勞動局的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亦可利用「台北市陳情系統1999」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

▲▼清明連假出勤加班費計算方式。(圖/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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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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