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2寶爸猥褻「父母1萬5和解」 少女求法官:希望把阿伯關起來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與認識未久的12歲少女在其住處偷嘗禁果,隔月再度發生性行為,事後遭婦幼隊查獲報請偵辦。(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花蓮陳姓工人猥褻未成年少女,雖花錢和解換減刑,但仍要坐牢。(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郭玗潔/花蓮報導

花蓮陳姓工人對未滿14歲的少女小安(化名)熊抱、摸下體,事後和小安及其父母以1萬5千元達成和解,得到減刑。不過法官指出,和解書上並非小安親筆簽名,且她藉社工遞親筆書寫的紙條,表示感覺害怕、噁心,「我希望可以把我上廁所的地方的阿伯給關起來,因為他是壞人」,可見和解不足以彌補小安的傷害,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1年8月徒刑,不給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經常光顧檳榔攤,今年6月23日晚間8點他行經圖書館旁廣場時,偶然看到檳榔攤闆娘的女兒小安(化名)落單,竟上前強行環抱並摸她下體,對小安強制猥褻得逞。

案情曝光後,陳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理,認為當時四下無人,陳男除短暫碰觸小安外,並未有進一步行為,人性尚未泯滅。審酌他無前科,已和小安及其父母達成和解,賠償了1萬5千元,且無前科、還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等情,給予減刑,

不過法官指出,和解書雖記載小安不再追究,上面的簽名卻是由別人代簽,小安則藉由勵馨基金會社工傳遞紙條到法院,表示「我希望可以把我上廁所的地方的阿伯給關起來,因為他是壞人」,表示她想起來仍感覺不安、害怕、噁心、生氣,並有許多文字以注音符號表達,顯然是小安親筆。

法官認為,由此可見陳男對小安傷害鉅大,造成她心理陰影相當深,為尊重小安的感受及想法,不給予陳男緩刑,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陳1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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