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上課喧嘩遭巴頭 補習班女助教要坐牢4個月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31歲周姓女子曾在新北市某補習班擔任助教,2022年10月間因為不滿男童A(當時未滿12歲)在課堂中喧嘩,一時氣憤竟徒手巴頭,一審被台北地院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但檢方上訴認為,受害者是兒童,不能讓加害人易科罰金,最終獲得二審法官認同,全案確定。也就是說,周女必須為此入監服刑4個月。

▲▼教室,學校,課堂,上課,課桌椅,課堂。(圖/CFP)

▲周女不滿A童在課堂上喧嘩,竟徒手打孩子的頭。(示意圖/CFP,非事發地點。)

判決書中記載,周女曾在新北市某補習班擔任助教,當時A童是該補習班的學生且未滿12歲,2022年10月20日晚間7時許她因為不滿A童在課堂中喧嘩,一時氣憤,竟徒手攻擊頭部,導致A童受有頭部疼痛、頸部鈍挫傷等傷害。

台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周女為補習班助教,對A童負有教導保護責任,卻做出損害孩童身體健康的行為,導致A童受傷、造成心理陰影,行為實在不可取,考量到她已經坦承犯行,過去沒有前科,犯後態度尚可,於是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然而,檢方上訴表示,周女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6個月,而非有期徒刑5年,應當不能易科罰金,一審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顯然有違誤。

二審法官認為,周女犯罪事實明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可予以加重處罰,依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有期徒刑部分原為「5年以下」,經加重後,最重本刑為「7年6個月以下」,依法自不得宣告易科罰金,檢方上訴確實有理由,考量到周女至今仍未與A童及其父母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全案確定。也就是說,周女必須為此入監服刑4個月,無法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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