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兒女不聞不問!生母25年後索扶養費:至少在我身上住過

▲▼家庭,家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生母離婚後便遠走他鄉與孩子斷聯,卻以「住在自己身上過」要求給付扶養費。(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一名母親在兒女7歲、4歲時,與丈夫離婚前往大陸工作,此後不曾再與孩子們連絡,怎料25年後,兒女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生母,生母竟回「他們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要求給付扶養費。但法院認定生母使孩子年幼時缺乏母親關愛,准許免除兒女對其之扶養義務。

兒女主張,生母在他們年約7歲、4歲時與父親離婚,並前往大陸工作,卻未盡扶養責任,明明多次入境台灣從未探視他們,因此在成年後請求免除2人對生母的扶養義務。

但生母出庭表示「他們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且她不是懷孕生完小孩就離婚,還有養育一段時間,離婚後雖未協議需按月支付扶養費,但也曾陸續支付扶養費最少20萬元,也前往探視過,只是因為人在大陸難以頻繁前往。

不過,兒女父親證稱,與前妻在1998年間離婚後,對方從未支付任何關於孩子們的扶養費,是用政府補助及向家人周轉養大的,也沒有來家裡探視過。

法官審酌生母確實在孩子成年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致使小孩子在年幼時缺乏母親之基本關愛,若仍命兒女成年後應扶養生母,顯失公平,故准許免除對生母之扶養義務。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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